澳大利亚GOOCIN(高森)电气有限公司

GOOCIN电气公司是电气和电子自动化技术的专业生产厂家,是全球首屈一指的生产商,产品包括:电源防雷器、通讯网络保护器、电缆线槽及其他低压电器元件。

企业动态

防雷小常识

2012-03-14

雷电发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留在室内,关好门窗;在野外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要将手表、眼镜等金属物品摘掉,千万不要在离电源、大树和电杆较近的地方避雨;尽量降低身体的高度,以减少直接雷击的危险;双脚要尽量靠近,与地面接触越小愈好,以减少“跨步电压”;野外最好的防护场所是洞穴、沟渠、峡谷或高大树丛下面的林间空地。 

  ·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不要靠近打开的门窗、金属管道,要拔掉电器用具插头,关上电器和天然气开关。切忌使用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不宜使用水龙头。

  ·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等带电设备或其它类似金属装置,不要收晒衣绳或铁丝上的衣服。不要从事栅栏、电话或输电线、管道或建筑钢材等安装工作。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不要或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不宜停留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轨附近,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不宜进入和靠近无防雷设施的建筑物、车库、车棚、临时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

  ·切勿游泳或从事其它水上运动或活动,不宜停留在游泳池、湖泊、海滨、水田等地和小船上。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锄头、铁锹、羽毛球拍、钓鱼杆、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当感觉到身体有电荷时,如头发竖起,或者皮肤有显著颤动感时,要明白自己可能就要受到电击,应立刻倒在地上,等雷电过后,呼叫别人救护。

  ·不宜骑马、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和敝蓬拖拉机,汽车往往是极好的避雷设施,因有屏蔽作用,及时被闪电击中汽车,也不会伤人。单位应该怎样进行雷电灾害防范?

  ·单位应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单位应设立防范雷电灾害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各项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制度。雷雨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如雷雨过后,应检查安装在电话程控交换机、电脑等电器设备电源和信号线上的过压保护器有无损坏,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建设单位在防雷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土壤、气象、环境、被保护物的特点以及雷电活动规律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施工方式。

  ·应采用技术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备、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新增加建设和新增加安装设备应同时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如重新铺设电脑网络线、室外天线的移位和加高等都应该重新设计和建设防雷设施。

  ·雷灾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再次遭受雷击。

防雷专业术语及雷电名词解释
1.标称电压UN
  与被保护系统的额定电压相符;在信息技术系统中此参数表明了应该选用的保护器的类型,它标出交流电压的有效值。

2.额定电压UC(最大持续操作电压)
  能长久的加在浪涌保护器的指定端,而不引起浪涌保护器特性变化和激活保护元件的最大电压有效值;UC值必须与被保护系统的标称电压相符,以及在系统安装书的规范限制内。

3.标称电流IN
  通过浪涌保护器指定端的最大工作电流。

4.标称放电电流isn
  依据特殊分类试验要求,通过浪涌保护器而有8/20μs波形的涌流峰值。

5.最大放电电流Imax
  浪涌保护器能安全泄放的8/20μs波形的涌流峰值。

6.雷电脉冲电流Iimp
  类似于自然雷电特性(峰值,电荷量和比能)的10/350μs波形的模拟雷电 电流;雷电流避雷器必须能泄放这样的雷电流数次而不损坏。

7.总放电电流
  多相浪涌保护器或组合型单相浪涌保护器总的脉冲电流泄放能力。

8.电压保护级别UC
  保护器在以下测试中的电压最大值。
  1.2/50μs(100%)标准雷电脉冲的跳火电压;
  1KV/ μs斜率的跳火电压;
  额定放电电流的残压;
  对于电源系统避雷器而言,根据DIN VDE0110-1;1997-04的过压分类可以分为一,二,三,四级保护器,保护级别决定其安装位置;在信息系统中保护级别必须与欲保护系统和设备的兼容性相匹配。

9.中断能力(后继电流灭弧能力)If
  在UC下能被防雷器自身灭弧的主要后续电流的有效值,参看EDIN VDE0675-6/A:1996-03;

10.短路承受能力
  当同上级熔断器相连接时,防雷器能承受的最大短路电流;

11.过载保护
  防止主电源线路因过载导致保护器过热损坏而加装的过载保护设备。如:保险或熔断器

12.复合波UOC
  是由混合波发生器发送一个1.2/50μs开路电压脉冲和一个8/20μs短路电流脉冲的波,开路电压以UOC表示,其数值多表示于D类防雷器。

13.N-PE保护器
  N-PE保护器是只能安装在N-PE导线之间的保护器。

14.工作温区(标称温区)
  表示防雷器可以正常工作的温度范围。

15.响应时间tA
  主要反应在保护器里的特殊保护元件的动作灵敏度,击穿时间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变化取决于du/dt或di/dt的斜率。

16.热敏脱扣装置
  带有电压控制电阻(压敏电阻)的保护器都带有一个悬挂式脱扣装置,因此当达到一定的温度时(过载或出现故障)可以迅速地切断保护器和主线的连接以防引起火灾。该脱扣装置的功能可以通过模拟保护器过载的方式来检测。

17.保护等级
  防雷器封装材料保护等级(IP编号)是依据DIN EN60529(VDE 0470 Part1)的标准测试的。

18.保护电路
  一个保护电路可以是多级的,一个保护器可以由火花间隙,压敏电阻和半导体组成。在级与级之间有时需用退耦元件以达到能量匹配。

19.数据传输速率VS
  表示在一秒内传输多少比特值,单位:bps;是数据传输系统中正确的选用防雷器的参考值;防雷保护器的数据传输速率取决于系统的传输方式。
  传输速率是由频率带宽推导出来的,信号系统中传输速率与频率带宽的理论关系式是:
  Vs=2fG(实际应用中Vs=1.25fG)

20.频率带宽fG
  频率带宽反映保护器频率响应,即插入耗损为3db时的频率。
  如果不考虑其它参数变化,参考50欧系统频率。

21.回波耗损aR
  回波耗损表示前沿波在保护设备(反射点)被反射的比例,是直接衡量保护设备同系统阻抗是否兼容的参数。

22.插入耗损aE
  在给定频率下保护器插入前和插入后的电压比率。如果不考虑其它参数变化,参考50欧系统频率。

23.UN时的放电电流
  在标称电压UN时,非故障线路到地或线路到其它外部导电部分的续电流。

24.雷暴日
  一天内能听见一次以上雷声称为一个雷暴日。

25.直击雷
  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6.感应雷
  雷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

27.雷电波侵入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8.雷击电磁脉冲
  作为干扰源的直接雷击和附近雷击所引起的效应。绝大多数是通过连接导体的干扰,如雷电流或部分雷电流,被雷电击中的装置的电位升高,以及电磁辐射干扰等。

29.等电位连接
  将分开的装置诸导电物体用等电位连接导体或电涌保护器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的电位差。

30.片状雷
  云间放电多为片状雷,由于线状雷的闪电被云体遮住,闪电的光照亮了上部的云,闪电呈现片状的亮光。
  片状雷对地面影响不大。

31.线状雷
  雷云与大地之间的放电,则多以线状形式出现。通常雷云的下部带负电,上部带正电,由于雷云的负电感应,使附近的地面感应出大量的正电荷,从而使地面与雷云之间形成强大的电场。和雷云间放电一样,当某处积聚的电荷密度很大,造成空气的电场强度达到电离的临界时,就触发线状闪电落雷。

  带状雷是线状雷的一种,在闪电过程中恰巧有水平大风吹过闪电通道,将几次闪电的放电通道吹分开来,肉眼看去闪电通道变宽了。

32.球状闪电
  简称球雷、球闪。球雷是一种彩色的火焰状球体,通常表现为100~300毫米直径的橙色或红色球体,有时可能是蓝色、绿色、黄色或紫色,最大的直径也有达到1000毫米的;球雷存在的时间为百分之几秒到几分钟,通常为3到5秒之间,辐射功率小于200W。

  球雷自天空降落时,声音较小,有时无声,有时发出咝咝的声音只有在飘落和跳跃的过程当中遇到物体或电器设备时才会发出震耳的爆炸声。物体在爆炸中产生破坏并产生臭氧、二氧化氮或硫磺的气味。
球雷自天空垂直下降后,有时在距地面1米左右的高度,沿水平方向以每秒1~2米的速度上下跳跃;有时球雷在距地面0.5~1米的高处滚动,或突然升起2~3米,因此,民间常称之为滚地雷。球雷常常沿着建筑物的孔洞或未关闭的门窗进入室内,或沿垂直的建筑竖井滚进楼房,大部分遇带电体消失。

33.联珠状闪电
  很少见的一种闪电,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球雷组成。
  闪电按其发生的空间位置分为云内闪电、云际闪电(云闪)、云地闪电(地闪)等。其中地闪又分为落地雷、直击雷,是防雷的主要研究对象。

34.蜘蛛闪电
  蜘蛛闪电特指在雷暴云的消散阶段或层状降雨阶段观测到的发生于云底附近具有大范围水平发展、多分叉放电通道的壮观放电现象。

  之所以称之为“蜘蛛”闪电是因为这种放电在云下面比较一般闪电发展明显慢的速度和多级分叉的形式前进,每一通道的发展特征类似于蜘蛛的爬行。肉眼看到的蜘蛛状闪电非常壮观,根据观测经验,这种闪电一般并不经常出现。目前,尚无系统观测及统计结果。在我国南方较旺盛发展的雷暴云消散期,曾利用普通摄象机观测到这种蜘蛛放电现象。
电涌过电压的危害及其防护

  我国电子信息设备信息技术正在飞速发展,它在生产科研和日常生活的应用日益广泛,据最新统计,我国的上网计算机已超过1千二百万台。但电子信息设备常因元件被击穿或烧毁而停止工作,重要的原因是这类设备的元件耐暂态过电压的水平很低,如果设备的电源线和信号线上感应暂态过电压,而线路又未设置必要的暂态过电压保护器,则设备的电子元件将被击穿。家庭的彩电在打雷时可拔掉电源插头和天线插头免受损害,而科研、生产、军工部门的电子信息设备雷雨季节仍需坚持工作,不能采取拔插头这种躲的方式。如果这些部门遭受雷电侵入,又没有完善的防护过电压的措施,将造成电子设备的损坏,产生不良后果,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1992年6月20日国家气象局和1996年6月27日北京无线局维修中心大量电子信息设备遭雷电击毁,说明暂态过电压的危害不能轻视。现在有一种做法,遭雷击时想防雷,过了雷雨季节不谈防雷,寄希望遭雷击是一种巧合。其实,一个地方或建筑是否经常遭受雷击,由该地区的雷暴日数、土壤电阻率、建筑物的高度、金属体的多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目前,人们对雷电的产生还无法控制,但是经过多年的技术进步,人们已经寻找到了多种减轻雷电过电压危害的有效办法。只要合理运用这些方法,我们就可以把雷电的危害减轻到最低限度。

  计算机系统能否正常工作,除了本身的软硬件条件外,还有外部工作环境,主要是影响该系统正常工作的外部及内部过电压,防止外部及内部过电压也是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投资的一部分,如果忽略了这部分投资,造成系统的损坏,出现更换及维修设备的费用,从一定时期的周期投资费用上来讲,很可能超过一次性装备防过电压设备的费用。在这里暂不计政治、社会及其它影响,有可能这方面的影响远比防雷器件的投资大得多。1992年中央气象局就因雷击造成设备损坏,出现过未报天气预报的事故,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1 过电压的产生及危害

  过电压的概念:由电源系统外部(主要是雷电)和系统内部工作造成的工作电压超过正常供电值,即称为过电压。暂态过电压存在的时间非常短,只有几十微秒的时间。

 1.1 雷电(外部过电压Lightning)的产生及危害 
  雷云形成的假说很多,至今没有一种被公认为无懈可击的完整学说,主要有威尔逊假说。
  广州的唐山樵先生的说法:雷电的出现除与气流、风速密切相关,而且与地球磁场也有一定联系。雷雨云内部的不停运动和相互摩擦,使雷雨云产生大量的正、负电荷的小微粒,即所谓的摩擦生电。这样庞大的雷雨云相当于一块带有大量正、负电荷的云块,这些正、负电荷不断地产生和复合,当这些云块在水平方向向东或向西移动时(最大风速可达40m/s),它与地球磁场磁力线产生切割,就好像导体切割磁力线产生电流一样,云中的正、负电荷将产生定向移动,其移动的方向按右手定则判断。若云层由西向东移动,因地磁场磁力线是由地球南极指向北极,所以,大量的正电荷向上移动,负电荷向下移动,当正、负电荷积聚的足够多时,场强达到(25~30kV/cm)时,将引起雷云间、雷云中或雷云对地的放电。没有大气运动就不会有雷电,这说明为什么雷电总是伴随着狂风暴雨出现。

  大地被雷击时,多数是负电荷从雷云向大地放电,少数是雷云中的正电荷向大地放电;在一块雷云发生的多次雷击中,最后一次雷击往往是雷云上的正电荷向大地放电。观测证明,负电荷放电的能量平均为30kA;发生正电荷向大地放电的雷击显得特别猛烈,一般为100 kA,高的达200~300kA。

  前几年山东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也是由于雷击所致,火灾造成100多人伤亡,毁掉原油数万m3,损失直接经济7000多万元,造成附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此次事故皆因领导不重视所至。

雷电破坏性很强的原因:
  a. 在短短几十?s,把雷云蕴藏的能量放出来。但据有关资料计算,每次闪击发出的能量只相当于几千克石油所放出的能量,见图1、2。 
  b. 大多数雷电流峰值为几十kA,也有少数的上百kA和几百 kA。 
  c. 在电源或输电线上的感应电压,低则几万伏,高的达几十上百万伏。

  雷击的三种主要形式: 
  直击雷:带电的云层与大地上某一点之间发生猛烈的放电现象,称直击雷。避雷针并不能百分之百的拦截上空来的雷电,有的雷电并不是经最短的路径泄放电流,有时绕过避雷针,对建筑物产生侧击或绕击。据外国有关资料介绍,一个直击雷不仅仅影响到被击中的对象,而且对周围半径1.5km范围内都有影响。 
  感应雷:强大的脉冲电流对周围的导线或金属物体产生电磁感应发生高电压,以致发生闪击的现象,也叫二次雷。当感应到导线时传输的距离更远。一小女孩雨淋后,跑回家,欲打开金属大门,结果被击倒,抢救无效死亡。 
  球形雷:在雷电频繁的雷雨地区,偶尔会发现紫色、殷红色、灰红色、蓝色的“火球”。 
  这些火球有时从天空降落,然后又在空中或沿地面水平方向移动,有时平移,有时滚动。这些火球一般直径10几cm,大的超过1m,存在的时间从几s到几min,一般为几s的居多。 
  1975年9月25日,海南省临高县一座知青宿舍,有一个发绿光的球形雷从开着的窗口窜入屋内,一位女青年因害怕而夺门而逃,球雷随风尾追,碰到他身上爆炸,女青年死亡。 
  1983年8月15日,北京市东郊炼焦化工厂,因球形雷烧毁体积10m3的酒精罐两个。 
球形雷形成的原因推测:一是等粒子体;二小范围的急促气旋造成,三核反应。到目前试验室未完满重复这一现象。
  近年来,由于建筑物的防雷设计逐渐完善,直击雷造成的建筑物损坏和火灾事故已有所减少,但是,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敏感电子设备的工作电压不断降低。如第一代的计算机元件主要是电子管,过去没有什么防雷保护措施,也很少发生雷击事故。而今,新型超级计算机、人工智能计算机都使用集成电路模块,其耐压、过流的能力脆弱,国际电工委员会已将雷电灾害称为“电子化时代的一大公害”。从大量的计算机雷击事例中分析可以认为:由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造成的雷电电磁脉冲(LEMP)是计算机和电子设备损坏的主要原因。

  具体有以下规律: 
  a. 从被损坏部件在电路中的位置看,均在与外线连接的主机、终端机或MODOM接口中的驱动器和接收机,或击穿MODEM后再击穿主机或终端的接口,越过接口的部件很少被击穿,可见雷电感应过电压波侵入途径是室外通讯线和电源线。 
  b. 从接口与线路看,损坏的多是接口,线路绝缘很少损坏,保护重点应是接口。 
  c. 发生雷击外线路的长度,有长到二十多公里,也有短到几十米的,可见雷电波的侵入在引出机房之外的线路就可发生。 
  d. 导线屏蔽程度对雷击事故发生差别非常大,不加屏蔽或简单屏蔽多次遭雷击,屏蔽效果很好的导线,雷击发生率极低。 
  e. 架空线路的的雷电感应过电压。无屏蔽架空线路雷电感应过电压幅值按下式计算: 
    Vg: 感应过电压,kV 
    I :雷电流幅值,kA 
    Ha:导线离地面高度,m 
    S: 雷击点与导线的垂直距离,m据上式估算,在一公里远处有50kA的雷击电流,在4m高的导线上可产生5kV的感应过电压,显然,这对计算机和电子设备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 
  f. 地下电缆的雷电感应过电压。5 kA雷电流流入地网,在其附近(5~10m)的无屏蔽电缆上将感应出5~7.5 kV的高压。但电缆有金属护套并两端接地,则感应过电压将降为(5%~10%)。 
另外,光纤通讯发展很快,光纤本身是非金属材料不怕雷击,但是为了防止外界的腐蚀作用和增强架空拉设的强度,电缆内部加有抗拉的钢芯,外加上金属护套,也与雷电联系在一起。

  消雷器──实践证明,消雷器并不能起到消雷的作用。 
  1.2 内部过电压(Inter Overvoltage)的产生及危害 
  在电力系统内部,由于断路器的操作、负荷的投入和切除或系统故障等系统内部的状态变化,而使系统参数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的电力内部电磁能量转换或传输过渡过程,将在系统中出现过电压,这种过电压称为内部过电压。在电力系统引起的内部过电压的原因大致可分为: 
  a. 电力大负荷的投入和切除(电梯、大功率空调机、冷冻机、等); 
b. 感性负荷的投入和切除(电机、继电器的线圈、带负荷垫板变压器);
  c. 功率因素补偿电容器的投入和切除; 
  d. 短路故障等。 
  内部过电压虽然没有外部过电压的危害大,但是,由于它长年作用于计算机系统,容易造成元器件的老化,减少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正常使用。 

  1.3 核致电磁脉冲(NEMP) 
2 过电压对电子设备的危害例证
  例1:1994年7月7日下午3时57分,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政府办公大楼顶的卫星接收天线受雷击246台电视机无一幸免,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 
  例2:1992年6月20日20时05分,中国气象局气象中心大楼落雷,避雷装置和建筑物完好,但大楼大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网络中断,6条北京同步线和1条国际同步线路被击断,计算机系统中断46小时,不仅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次日中央电视台气象预报成为空白,影响非常巨大。 
  例3:武昌水果湖地区是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各厅局所在地,其周边地区为国务院批准的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地区湖泊与山丘交替,雷暴日比周边其它地区多。特别是高新企业的建立,楼房增多,房屋顶上金属物体较多,特别是计算机网络与现代化通信设施的飞速发展,使雷电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两三年的时间遭直击雷的损害达二十多次,造成电话总机、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等的巨大损失,有时一周都不能工作。 
  九十年代初,在省政府的重视下,在该地区完成了第一期防雷工程,分别在省劳动厅(7层)、省档案馆(14层)、省物价局(6层)房顶上加装防雷接闪设备,效果较好。但由于当时没有考虑防感应雷,没有过电压保护措施,致使该地区雷击事故时有发生。省政府大院的微波通信和电话总机,国防工办电话总机多次遭到了雷击,而附近的中科院物理所等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设备上装设了各类避雷过压保护器,未发生事故。 
  与水果湖区相邻的卓刀泉地区,也是雷击事故多发区。在此的湖北省口腔医院电话总机、772所供电系统、省气象局计算机网络接口多次遭雷击,经调查,并不是因遭直击雷所致,皆因未采取防感应雷措施。而这些单位之间的武汉信联证券公司在屋顶上铁塔上装设一套避雷针,在信号、配电等设施上分别安装了电源、天馈信号避雷器,对地网进行了全面改造,在周围多处遭雷击的情况下,公司未因雷击受到损失。 

3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的过电压防护
  对于过电压引起的危害,以引起了发达国家的重视,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都有相关的防过电压的标准和规定,如德国的VDE 0675《过电压防雷保护器》。国际电工委员会制订的相关标准有:《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EC1312—1,2,3—94,95,96)、《低压电力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IEC1643-1)。 
  基于过电压的危害,及防过电压产品取得的良好效果,我国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的规范,如通信部门的《通信局雷电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送审稿)》。我国许多相关现行规范中也提到了过电压防护。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文说明)中指出:“关于电子元件的过电压保护分三部分,即220/380V、信息线路、有电子元件的设备本身…,在装置附近的供电设备是否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应根据设备的重要性,由信息线路设计者一起解决,或由设备的使用者解决或由设备的制造者提供”。从此规范中可以看出,建筑电气设计者们早就对过电压问题引起了重视,只是不便于干预其它行业,而强行要求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随着智能大厦的推广应用,电视、电话、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迫切需要过电压防护跟上发展形势。

  3.1 降低入侵感应电压幅值 
  这是基本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不用架空线,采用屏蔽良好的电缆并将屏蔽层和备用芯线两端接地,正确选择布线路径,尽可能直接埋地敷设,并在电缆上方埋设避雷线。但若单靠改善线路结构达到避雷的目的在经济上很难办到,特别是在雷电活动强烈的地区,即使全线采用同轴电缆,感应电压也达100多伏甚至上千伏,所以还必须在线路两端设备处设过电压保护装置。 
  3.2 保护装置 
  安装过压保护装置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不产生误动作和原件不遭损坏;另一种是不影响仪器设备的工作性能。 
  3.3 现代防雷 
  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1706-1790),放风筝发明了避雷针。从富兰克林发明避雷针到现在,科学技术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高科技的现状,要采用现代防雷技术。现代防雷的技术原则强调全方位防护,综合治理,层层设防,把防雷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是由于雷电的危害无孔不入,在整个空间范围侵袭微电子设备,很难防范。

  现代综合防雷技术“BCDGS”: 
  B:“等电位联接”(Bonding),其目的是防止强大雷电流流过之处立即升高至很高的电位,与周围金属物和设备之间出现很大的电位差,造成旁侧闪络放电。同时可消除因地电位骤然升高而产生“反击”的现象。消除因电位差引起的人身事故。 
  等电位联结:随着我国电气行业日新月异的 变化,我国许多新修订的规范、标准正逐步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接轨。等电位联接是“使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联接”,分为总等电位联接、局部等电位联接、辅助等电位联接。总等电位联接就是在建筑物每一电源进线处及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金属结构构件等连成一体一般有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并与其它等电位联结端子板放射连接。等电位联接能够降低接触电压,防二次雷击,防间接接触电击及接地故障引起的爆炸和火灾,在电气设计中,等电位联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早已为国际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这项内容在王厚余老先生的极力倡导和推荐下,被写进了我国的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并于1996年6月1日实施。为了使这一内容在工程中得到更好的推广,1997年,航空设计院的徐华等人在王厚余、刘屏周的具体指导下,编制了《等电位联接安装》(97SD567)标准图。 
等电位联接示意图见图3。
  C:传导(Conducting),作用是把闪电的巨大能量引导到大地中耗散掉。只能拦截建筑物上空的闪电,对于远处落雷产生的过电压波沿各种导线的入侵无能为力。避雷针引导闪电入地的导线流有巨大的电流,会产生感应电磁场,也可能损坏设备,所以必须与其它防雷措施配合。
  D:分流(Dviding),从室外来的导线(电源线、电话线、信号线)都要并联一种 避雷器至接地线。把循导线传入的过电压波在避雷器处分流入地,也就是把雷电流的所有入侵通道堵截,使之降到不危害设备的程度。但是一级不够,要多级堵截。 
  电子信息设备比一般的电气设备更易被过电压击毁。一般的电气设备工作电压较高,都具有一定的耐雷水平,如果电源进线的暂态过电压不超过6kV,这些设备一般不会损坏。而电子设备的耐暂态过电压的能力很低,据介绍,弱电设备电源部分的冲击耐电压值分别是:交流220V系统为1500V,直流48伏系统为330V,电信交换与用户终端设备为1000V;计算机不得低于1500V。又由于在短时间内电能释放的能量太大,为使最终的工作设备不损坏,必须在过电压到达弱电设备之前把电能释放掉。所以低压供电电源线路系统的防护,要求不得少于三级,最好是四级,从而将过电压降到设备所能承受的水平。一般防御电压为6kV、4 kV、2.5 kV和小于1.5kV:即三相总电源、进入室内的单相电源和进入用电设备前的三级保护。 
  我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中规定,从变电站接往建筑物的地下电缆,当超过150m时,在进入建筑物的总配电箱中应设避雷器,架空线即使只有几十m,也应设避雷器。 
  过压保护器的接线: 
  保护器如果安装不正确,将降低保护器的效果。下面左图是不正确的,图中将避雷器安装在进线处墙上,还为之设置专门的接地极。当雷电流击穿短路时,设备所承受的雷电残压为和I分别为避雷器接线的电感、雷电涌流陡度和雷电流I在接地电阻R上的电压降)。如图中虚线所示,由于接线很长,加上R上的压降,雷电残压仍然很高。国际电工标准规定避雷器接线不应超过0.5m,最好将避雷器接于相线和PE 线之间,以尽可能缩短接线长度,如下右图。 这时图中设备绝缘所承受雷电残压仅为相线和PE线母排间一小段接线 ,这样既不需另打接地极,又最大限度地限制了雷电残压。 
  计算机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两大类。为了保护网上的计算机等设备,在局域网电缆上和广域网的专用电路上都必须安装计算机数据线避雷器。

  G:接地(Grounding),从“ BCD”三个措施看,都涉及到闪电能量的泄放,所以G虽是配角,但没有它,这三个措施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它历来都是防雷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接地型式介绍:
  避雷接地──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防直击雷的装置接地。
  电源接地──交流供电电路中的中性点N接地或叫零线。供电系统分为三种型式TN、TT、IT。一般的建筑用电采用TN,并分为三种,即TN—S、TN—C、TN—C—S。
  在计算机站和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场所,防干扰要求高,PEN容易引起干扰,所以在此场所应采用TN—S、TN—C—S系统。
  安全保护接地──各类用电设备的外金属壳接地,作用是保护人身安全、屏蔽设备。
  直流接地──有线通信中的信号接地。在中型以上的计算机网络中又叫逻辑接地。
  接地系统中非常重要的指标是接地电阻。各种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按我国现行规范及有关,资料列于下表。 
  接地装置名称 接地电阻(Ω) 
  装在变电所与母线连接的避雷器 10 
  独立避雷器 5 
  电子设备接地 4 
  电子计算机安全接地 4 
  综合大楼联合设接地系统 ≤1 
  S:屏蔽(Shielding),就是利用金属网、壳管等把闪电的脉冲磁场从空间入侵的通道阻隔起来,力求“无缝隙可钻”,但是这一点不能做到。 

电缆线的保护:
  对计算机网络的雷电防护采用现代综合防雷措施中,重点要求加强电源系统和信号系统的防护。 
  在对系统进行防雷设计前要进行周密的调查,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现代防雷产品简介
  4.1 气体放电管 
  用于弱电设备防雷,与强电系统的防雷有所不同,差别是在于工作电压。气体放电管从物理上看,也是放在管内的火花间隙,但体积小,接在电子设备的线路上,工作电压很低。有用玻璃管的,也有改用陶瓷管用于密封。可分为二极管、三极管、四极管、五极管等。常用的放电管的冲击电压在1kV左右(1kV/us),被保护电压从几十V到几百上千V。其突出特点是耐流能力较大,可达20 kA,极间电容较小且稳定,较适用于高频多路通信设备做保护,但当频率高到一定程度时,对信号的衰减很大。 
  这里要提到一个重要的参数,就是“时间相应”,从过电压波到达避雷器的瞬间到它的击穿放电导通的瞬间,有一个时间延迟,在到达放电瞬间之前,过电压并未降至残压,这时过电压已到达被保护的设备,则这个避雷器就失去意义。所以,我们在弱电防护工作中特别要重视这个参数。 
  4.2 阀型避雷器 
  它是由非线性电阻元件(又称阀片)组成。第一个字母F均表示这种避雷器(FS型系列适用于配电系统,FZ、FCZ型适用于变电所,FCD型适用于保护电机)。阀片材料在八十年代以前用SiO,现被ZnO取代。 
  ZnO的主要优点是: 
  a. 由于不串联火花间隙,消除了所有带火花间隙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大大缩短了响应时间。 
  b. 降低了过电压。 
  c. 流通容量大。 
  d. 体积小、重量轻、结构简单、寿命长。 
  衡量避雷器性能的参数──残压比:指避雷器通过10kA冲击电流时的残压与通过1mA直流时的电位降的比值,此值越小,表明通过大电流时的残压越低,表明ZnO的保护性能越好。 
  4.3 压敏电阻 
  由ZnO材料制成的电阻元件,与阀型无间隙避雷器本质相同,只是体积小,使用的场合不同。它是近年新出现的电子元件,广泛用于电子电路中,也可用于弱点系统的防雷中作为避雷器。它的相应速度可达毫微秒级,冲击电流可达10kA。 
  4.4 隔离型防雷元件 
  隔离变压器,优点可承受10kV电压不损坏,防止了地线对模块的反击,但体积大,价格高。 
  4.5 半导体器件
  包括齐纳二极、开关二极管、瞬态二极管、可控硅。它们的性能相同,在限幅能力和冲击能力上稍有差异,最大优点是相应速度快n秒级。限幅电压低,最适于信号电路中保护电子元件,弱点是耐流能力差。 
  4.6 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PTC)。 
  主要用在限制电流的剧增上,串联在被保护电路中,与上述几种避雷装置组合使用。还有一些新型过电压保护器件在这里不一一介绍。 

5 结束语
  防止电源及信号系统的过电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避雷器、线路的保护、地线的敷设、过电压保护器正确选用等等,要统筹考虑。要针对用户的状况采取具体的措施,从已往过电压保护的成功经验看,过电压保护器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值得进一步推广。 

夏季防雷常识:

  进入雷雨季节,雷电击坏电视机、网络设备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时甚至出现人员伤亡情况,那么日常生活中到底如何防御雷电灾害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些家庭和个人防雷小常识: 

  一、确保防雷装置合格 
    住宅楼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避雷带、避雷针),并经防雷部门当年验收合格。因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遭受雷击、风吹、日晒、雨淋,往往导致防雷装置接地不良或断裂,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仅不避雷,还会“引雷入室”。 

  二、室内防雷常识 
    在室内遇闪电打雷时,人员要离开各种电线、灯头、插座、电视1米以上,不要打电话、看电视、听音响,应将家用电器的插头全部拔掉,拔掉电视天线(尤其是在山区或农村用室外天线时更应注意)。最好在家用电器的电源线、电话线上安装避雷器。凉晒衣物的铁丝不要拉倒窗户或门口,室外天线应距避雷针10米以外。

  三、室外防雷常识
  雷雨天气时,不要在大树和高墙下避雨,在亭子里避雨时应远离亭子的柱子,要离开高的构筑物(如电线杆、铁塔、金属烟囱、煤气罐等);应尽快离开山脊、河流、湖泊及岸边,不要在水源边停留。切记不要触摸或靠近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自来水管等裸露的金属物体和金属管道、管线。一旦发现有人遭受雷击,必须就地及时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急救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及时通知医院救治,实践告诉我们,现场急救配合医院救治病人的方法其成活率要高出直接送医院进行抢救成活率。

天津市气象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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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发挥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四)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计划,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认定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气象资料的共享、使用工作,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工作; 
   (六)组织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工作,提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七)管理气象设施建设,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审查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八)管理本市的涉外气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并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非国家统一布局,专门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防灾减灾和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近海资源和港口建设开展的综合气象服务项目; 
   (二)为保障城市建设、人民生活开展的城市环境气象服务项目; 
   (三)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的农业气象情报和农村气象服务项目; 
   (四)为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开展的气象防灾减灾项目;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宣传和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服务,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列入本市气象站网的气象台站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 
   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其职责按照国家规定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列入本市气象站网的气象台站。 
   气象台站确需迁移的,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 
   (二)选定的气象台站新站址符合国家气象建设布局和气象探测环境要求; 
   (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在新旧气象台站站址对比观测的,观测期满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四)迁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已经落实;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其职责,按时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适时发布天气实况公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台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依法播发和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播发、刊登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或者文字内容。未经该气象台站同意,不得删改; 
   (二)安排专门的时间、频道、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未经有关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三)及时增播、插播可能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有关气象台站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各类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违反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不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类传播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业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擅自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项目审查的依据。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需要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有权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提供气象资料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有权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审查气象资料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下列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物资仓储场所; 
   (三)易燃易爆场所; 
   (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五)工业自控、监控设施;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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