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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简称:研究会),英文名称:WORLD RAILWA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铁道学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中国香港铁路学会、铁道科学研究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西南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单位联合支持创办的。
第三条 本研究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国际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中国铁道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搞好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国内外轨道行业发展动向,技术经济水平,市场销售形势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或推荐本协会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议、展览销售活动,以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七)在产品出口、技术及设备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参观考察。
(八)根据生产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研究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凡长期从事轨道交通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领导干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并支持研究会工作,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经研究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代表如离职调动,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研究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不足任期的,研究会有权不予退返会费。会员如果在任期内不参加研究会活动及在下一年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会长或副会长审批,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在研究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此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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