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对地方铁路运输价格改革
本文摘要:为稳步推进我区地方铁路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管理机制,促进地方铁路健康发展,按照有关要求。

  为稳步推进我区地方铁路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管理机制,促进地方铁路健康发展,按照有关要求,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地方铁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对地方铁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一、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铁路运输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运价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制定和调整未跨盟市行政区域修建的地方铁路运价,由
 
  企业向注册所在盟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经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批准执行。
 
  二、制定和调整企业或园区内部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
 
  准,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自治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制定和调整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或使用费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经安全评估合格后进行临管运营
 
  的,企业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定临时运营价格。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铁路项目《正式验收证书》在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运营价格。
 
  通知要求,地方运输企业应当对运价进行公示,接受发展改革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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